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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荐读丨加密项目团队必读:如何让代币不被认定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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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5 20:46:39

原文由Jason,11月14日发布于金色财经,然而,近几天,美国SEC起诉Ripple的消息不仅影响了XRP,而且影响了整个山寨币市场。而SEC诉讼的理由是指控其进行了监管机构所称的13亿美元的未经注册的证券出售。那么,当加密项目准备发行时,监管机构是如何判断其为证券的呢?加密项目团队又该如何避免其项目被“证券”呢?为了让读者更好的了解这些,特推荐此文。

当加密货币项目进入到代币发行阶段之后,创始团队常常会感到“不安”,这是因为如果创始团队持续参与加密项目、或是后续发行代币的话将会面临着被监管机构将相关代币视作证券的问题,继而导致监管风险增加。

实际上,一旦监管机构发现代币持有人所购买的代币存在“从创始团队的努力中获利”预期,那么相关项目发行的代币就会被认定为证券。为了避免此类风险,加密创始团队往往会与项目“特定部分”拉开距离,具体措施表现为:避免公开讨论相关代币、避免提供代币托管UI、以及避免与项目/协议治理。甚至有些加密货币创始团队会选择直接退出项目,并为社区提供开源工具。

由于去中心化控制权和所有权是加密网络和所有权经济的重要原则,所以虽然这为去中心化领导权提供了机会且值得称赞,但是一旦创始团队离开项目,用户也会有损失,比如无法获得有加密项目有关的更多知识和信息,或是可能导致项目失去领导力的风险。

所以,实际上政策制定者应该是希望创始团队继续参与加密项目治理的,因为这样即能为消费者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也符合监管机构保护消费者的政策目标。不过,由于监管机构尚未给出明确的指导方针,许多创始团队最终还是选择了放弃参与项目。

那么究竟有没有一种解决办法来使创始团队传达给用户的是控制权/所有权,而不是证券呢?其实,当下已有不少加密货币网络不知不觉地采用了一种共同拥有、共同经营、利益共享的“协作组织”模式。

什么是“协作组织”?

协作组织是一种由个人自愿组成的自治协会,通过一家共同所有且由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需求和愿望。创建协作组织没有太多繁文缛节,比如在美国,你可以根据各州法律注册成立,也可以按照非法人协会的方式来运营。

这种模式可以使他们完全放心发行代币并分散所有权,同时还能继续确保自己在项目发展过程中的领导力,更不必担心是否会违反证券法规。然而,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所有加密货币项目创始团队。

监管机构在评估“证券”时通常更关注经济现实,而不是太注重形式,因此他们在审查项目的时候会着重考虑加密货币项目是否尝试使用“协作组织”模式。事实上,经过多次迭代之后,“协作组织”模式的组织结构已经比较成熟,基本上都会优先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和集体参与。因此,创始团队必须致力于将“协作组织”的价值和流程整合到自己的项目结构中。而对于加密货币创始团队而言,还必须考虑不同司法管辖区中类似组织结构的优势。比如在某国较为常见的“协作组织”模式,在其它国家有可能就没有类似的组织。

在美国,就有两个比较知名的案件被法院判定为代表协作组织成员身份和所有权的“股票”不是证券。一个是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Inc.起诉Forman的案件,另一个是B. Rosenberg and Sons,Inc.起诉St. James Sugar Cooperative,Inc.的案件:

--在第一个诉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股票”不具备传统意义上与股票相关的特征,而且这些所谓的“股票”无法转让给非承租人,也没有根据所拥有的股票数量来分配投票权,更重要的是这些“股票”无法升值。此外,协作组织并没有想要寻求和吸引投资者,相反他们特别强调了协作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的。因此,最终裁定赋予购买者在住房协作组织中居住权利的“股票”不是证券。

--在第二个诉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股票”无法转让、不分红、并且每个成员只能投票一次。此外,法院认为证券交易有一个显著特征,即:投资者仅受第三者努力获得投资回报的前景所驱动,但如果购买交易是出于一种“使用所购商品”的渴望,那么《证券法》就不适用于此类交易。所以最终裁定协作组织营销机构中的“股票”不是证券。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这两起诉讼案件的受理发现,对协作组织的投资并不反映对共同企业的资金投资,因为该共同企业的利润完全来自于他人努力,协作组织的发展方向完全取决于协作组织成员的自身努力。实际上,协作组织成员对组织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因此也证明他们所投资的东西并不是“证券”。

在点评这两个案件时,一位法律行业评论员指出:《证券法》认为协作组织成员是独一无二的,尽管名称和形式与证券有些相似,但通过合作原则建立的关系,才是让监管机构识别、并把投资工具排除在证券身份之外的真正原因。

协作组织与传统企业差异

与传统企业相比,协作组织在某些职能和行事做法上非常相似,比如:通过选举组建董事会来制定组织政策、或是聘请经理人来负责公司运营。但尽管这两者之间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协作组织在所有权/控制权和利益分配方面与传统企业还是存在着根本性差异的。

首先,协作组织由成员拥有和控制,而不是股东。协作组织的领导人通常由其成员选出,他们是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与企业不同,在选举董事时,推出每个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而不是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拥有表决权。

其次,成员组建协作组织是为了接受服务,而不是从清算事件中获得财务回报。与公司股东不同,协作组织成员更希望获得服务,例如针对某款产品构建市场或是履行某项特定职能。但是,也可以通过激励方式吸引成员加入协作组织,比如为成员提供一些财务上回报。 

再次,收益是根据成员协作组织的使用数量分配给成员的,而不是像在企业中,收益是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分配给他们的。协作组织的使用包括许多活动,比如向协作组织买卖商品、或是通过协作组织销售商品等。

最后一点重要的区别在于,协作组织的资本通常是由成员和债务持有人,而不是股权投资者提供的。协作组织一般会通过会员费直接捐款、与成员达成协议根据赞助情况扣留成员一部分净收入、在每笔产品销售中保留一部分所得收入这几种方式来募集资金。不过最近协作组织也开始探索其他多种融资机制,比如出售优先股,这种优先股既是债务又是股权。优先股之所以被认为是债务,是因为优先股通常会提供利息,最终还能按照面值赎回,而且优先股持有人还可以获得某些其他权利,比如按比例分配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等。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与传统股份所有权模式不同,协作组织成员收益分配与这些成员的初始投资并不成比例,而是根据他们在协作组织中的劳动、努力和成功所决定的,这种方式也被称为“互惠互利”。成员“光顾”协作组织的次数越多,他们获得的服务就越多,分配到这些成员身上的协作组织收入也就越多。

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两种协作组织形式就是消费者协作组织和生产者/市场营销协作组织。消费者协作组织的所有者是从协作组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生产者/市场营销协作组织的所有者是商品生产者、或是共同加工和销售产品的劳作者。

其实,加密货币网络可能无需正式成为协作组织即可受益于法院为协作组织提供的有利的“非证券待遇”。有些加密货币项目也许只需要具备一些合并协作组织结构的元素即可,这些元素能让代币销售的经济实质类似于协作组织股票的经济实质。在上述提到的诉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明确“证券”一词范围的时候,应该首先忽略其名称或形式,把关注重点放在经济现实上,相关交易的经济实质始终取决于法律分析,而不是标签。而且美国最高法院已承认,如果某人只是为了消费而购买资产,那么这种资产可能就不是一种证券。

加密货币项目如何从“协作组织”独特结构和“非证券待遇”中受益?

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下加密货币项目应如何应用这些教训,利用协作组织的某些功能,从这种独特结构和“非证券待遇”中受益。

我们从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看到,美国最高法院都认为代表协作组织成员权益的“股票”不是证券,部分原因是这些“股票”无法升值,而且只能转让给真正使用协作组织服务的其他人。但实际上,协作组织持有的资产的价值不太可能保持稳定,价值变化最终将会传递给协作组织成员。

加密货币项目可以改造组织架构,也可以对外营销推广,这样代币持有者就不会只期望通过代币获利,而是想要被激励通过购买代币来接收相关服务。此外,代币应该是不可转让的(非协作组织成员但打算使用服务的人除外)。这种模式可以使流动性随着网络规模和会员基础的扩大而扩展。另一方面,美国联邦法院已经意识到协作组织的“股票”不一定是一种证券,尽管协作组织会员的“股票”价值可能会增长并使之从中获利,但这种获得收益的可能性也许与“会员从协作组织中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核心目的”有关。不仅如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这方面的监管态度其实也比较明确,他们已经向几家“股票”具有升值或贬值能力的协作组织发送了“不采取行动函”,也意味着不会对这些机构采取执法行动。

不过在限制代币转移、专注于代币实用性而非价格方面,也不排除协作组织会允许成员从参与协作组织中获利,变成一个高效的交易平台。比如在DeFi保险项目Nexus Mutual中,其业务章程中就有一项条款规定:当考虑到所有成员的利益时,Nexus Mutual在停业之前不得盈利,但单个成员可以通过在Nexus Mutual交易平台上承保而获利。就平均而言,购买保险的会员有可能会出现亏损,而选择承保的会员会盈利,总体来看整个项目并没有实现盈利。这说明相对于其他资产,如果协作组织持有的资产本身出现增值,那么成员就可以集体受益。

此外,许多加密货币网络已经允许根据代币持有人对网络的赞助情况,将收益分配给代币持有人。比如允许代币持有人通过借贷或抵押代币来获得补偿。在加密货币行业里,根据代币持有人对网络赞助情况将收益分配给代币持有人的一个最好例子可能就是UMA的开发者挖掘(Developer Mining),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者可以根据他们设计的金融合约总锁仓量来获得奖励。换言之,开发者会基于他们对网络的使用来获得奖励。对于协作组织来说,加密技术其实提供了一次改进传统赞助方式的机会。

另一方面,协作组织还可以通过成员捐款、债务融资和出售优先股来筹集资金,比如Nexus Mutual可以通过向会员出售其NXM代币来筹集资金,这些会员可以利用这些代币使用智能合约,一方面可以提升智能合约覆盖率,另一方面也能提升市场参与率。虽然类似于Nexus Mutual的融资方法还没有在美国进行过测试,但已经有一些极具潜力的合作模式正在引领数字时代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加密货币网络已经允许代币持有人为网络治理做出贡献,但是这些代币持有者的决策权通常与自己所持有的代币数量成比例,而不是赋予每个人或是实体平等投票权,无论他们持有的代币数量如何。通常决策民主化可以有以下两个措施:允许代币持有人投票选择项目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以及允许代币持有人投票决定是否进行协议升级。

尽管决策有一定民主性,但是当成员选举专业有效的领导时,协作组织仍可以有效地运作,其日常角色可能类似于公司高管。如果加密货币项目创始团队想要继续担任正式的领导角色,则可以采取通过选举担任董事会职务、任命方式担任管理职位、成为非正式协作组织领导成员等这几种方式。

在判断加密货币是否会被认定为“证券”这个问题时,向代币持有人披露项目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可能对加密货币创始团队来说也是有利的,而且提供一致性的项目信息披露对开源加密项目来说其实非常方便。加密货币项目披露信息越容易获得,就越容易证明代币不是“证券”,这是因为《证券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促进充分披露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来保护投资者。

相信分析了那么多,大家都已十分明白为什么那么多加密货币初创公司会通过遵循渐进地去中心化方式,成功地将用户变成了项目/协议所有者,为什么会被迫在项目/协议代币发行时退出了。这一切都是担心他们发行的代币会被监管机构视为证券。当然,他们还有另一种选择,那就是可以自主构建平台来打造一个基于“成员所有合作”的民主架构,这样他们就能自信地参与到代币发行之中,这种方法让创始团队在不牺牲领导力的情况下提高利益相关者权益、社区决策和产品质量。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于雅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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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于雅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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